• 解释学的有限性 - [读博历程]

    200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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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学对西方心理学有着方法论意义,解释学作为一个西方哲学流派,它本身并不是十全十美的,这就导致其运用的有限性。 首先,狄尔泰用“共同人性”来解决理解的客观性问题,其理由是作为类的人,总有着相同的人性,相同性质的感觉、情感、思想等。只要情境一致,有相同的文化背景,那么不同的两个人或众多人对同一行动的认识基本上是能取得一致的。从理论上讲,狄尔泰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但从科学研究对科学性的要求来看,由于他所提倡的体验和理解只是需求研究者的“再经验”“移情”等,这就容易让他人作出这样的评价:狄尔泰的方法论最终是“太唯心,太神秘”。 其次,加达默尔将客观性逐出解释学的领地,这样,随着客观性的丧失而俱来的无标准、不确定使我们甚至连正确地理解其哲学解释学自身的理论都不可能。当这一理论结果转而应用在它自己身上时,那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效果?我们发现,当我们试图理解哲学解释学时,我们无法确定它是否允许它所允许的那种意义的多重性在它自己身上发生。哲学解释学的理论是有效的,仅当我们能够获得关于这种理论的唯一解释。然而,“唯一解释”这种想法却被哲学解释学自身所否定,这就使哲学解释学陷入了一种逻辑困境。正因为如此,贝蒂和赫希等人试图恢复解释学中的客观主义传统,从而展开了对加达默尔的批判。 最后,加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强调了理解的多元性、差异性,这对突破传统的绝对单一的真理观和理性观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过分注重这种“多元”和“差异”而往往缺乏对“一致”“共识”和“一元”的理论的论证和重视,所以容易导致相对主义,带有一种“怎么都行”的理论意味。 ——节选自丁道群《解释学与西方心理学的发展》发表于《西方心理学研究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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